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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质监总站(交通质监总局)

阿立指南 生活指南 2022-11-20 20:11:14 208 0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提高水运工程质量,保证水运工程监督工作客观、公正、高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对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水运(交通)工程质量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的强制性行政监督。第三条 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对水运工程质量负责。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业管理。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并遵循客观公正、注重效率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依照本规定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依法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七条 对水运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第二章 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第八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交通部设立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全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

交通部派出机构设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具体负责该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

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质监分站),根据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一地一站。第十条 质监机构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受上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取得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合格证书后,方可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质监总站、质监站由交通部考核;质监分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考核。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应当按照精简、效能、专业结构合理的原则配备质监人员,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人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70%。第十三条 质监总站、质监站正职、副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具有高级工程技术职称;质监分站正职、副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第十四条 质监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第十五条 质监机构应建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上级质监机构及被监督单位报告或者通报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因监督工作需要,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进行的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竣工验收检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妥善保管有关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文件和资料。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应建立健全质监人员监督制度,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质监人员必须熟悉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交通行政执法证》的颁发和管理按交通部发放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执行。

交通部质监总站

打开交通部质监站网站,专门有一栏继续教育的,登录,里面会有你的信息,还需接受多少次教育。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是由交通部组织的为公平、公正、公开的选择公路工程检测人员的最直接的方式。是考核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技术水平,提升公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对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降低工程造价、推动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进步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分类:公路工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分为助理试验检测师和试验检测师两个等级。公路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师考试成绩均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在连续2 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公共基础科目和任一专业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相应专业和级别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监制,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用印的相应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在此前分四批取消211项职业资格的基础上,再取消6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包括《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考试用书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大纲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指导用书《公共基础》《习题及题解》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指导用书《公路》《习题及题解》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指导用书《材料》《习题及题解》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指导用书《桥梁》《习题及题解》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指导用书《隧道》《习题及题解》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指导用书《交安机电》《习题及题解》

交通部质监总站(交通质监总局) 第1张

交通部公路司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培训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培训工作和提高培训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培训(以下简称检测培训)是为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理论水平、掌握操作技能、了解先讲试验检测技术或方法的业务培训。第三条 检测培训分为试验检测员级培训和试验检测工程师级培训两类。第四条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部质监总站)为检测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检测培训的管理工作,制订检测培训发展规划、组织编撰培训教材、管理试验检测工程师级培训、核发《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考试合格证书》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为检测培训的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检测培训的组织和管理,制订检测培训发展规划、组织试验检测工程师级培训、管理试验检测员级培训、核发相应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考试合格证书》等。

部直属单位负责向部质监总站申报本单位试验检测培训和培训班和具体组织管理工作。第二章 培训管理第五条 培训管理主要包括制订培训计划、提出培训申请、选择培训单位和教师、组织培训考试、核发证书、建立培训档案等。第六条 试验检测工程师级培训须由举办单位于计划开班前两个月向部质监总站提交办班申请报告和培训计划。申请报告应包括培训目的、培训内容、培训单位和师资、开课日期、参加人数、办班地点、培训费用等内容。申请报告经审查批复后,培训班方可进行。第七条 凡具有高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现从事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技术或管理工作的试验检测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向举办单位报名参加培训。第八条 为保证培训效果,每期培训班不得超过50人。因试验条件、生源数量等因素不具备办班条件的,由举办单位提出申请,部质监总站统一安排,协调解决。第九条 举办单位应按下列基本条件择优选择培训单位承担培训任务:

1.有较强的理论和实际教学实力,较高的整体技术水平;

2.师资、仪器设备等条件具有充分保证;

3.具备乙级以上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资质;

4.教学和试验检测工作业绩良好。第十条 举办单位与培训单位应按下列基本条件研究确定授课教师:

1.热爱检测培训教学工作,责任心强,职业道德良好;

2.具有公路工程或交通工程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课程教学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试验检测工作实践经验;

3.语言表达能力强,适合从事教学工作。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可按照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向学员收取一定的培训费,用于支付教学及管理的正常经费开支,其标准见附表。第十二条 对不按本办法执行、管理不利、达不到培训效果、培训流于形式、不及时采取措施切实改正的地区或单位,部将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暂停直至取消其培训组织管理的织责。第三章 教学管理第十三条 培训采取短期脱产集中面授方式,结合实际操作、辅导答疑等形式进行,使用部质监总站组织编写的《路基路面试验检测技术》、《公路桥涵试验检测技术》、《交通工程设施试验检测技术》、《隧道工程检测技术》、《公路工程几何线形检测技术》教材。第十四条 每期培训内容及时间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的培训考试大纲确定,实际操作课程须按排在甲级或乙级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中进行。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应对学员登记造册,建立培训档案,指派专人负责培训班管理。培训班应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成立班委会,及时反映学员的意见和要求,以改进培训工作。第十六条 培训期间,学员须自觉遵守纪律,维护教学秩序,圆满完成各项学习任务。第十七条 每期培训结束,由举办单位向部质监总站上报培训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培训目的、人数、教学安排、工作经验、存在问题或建议等。第四章 考试与证书管理第十八条 每期培训期满,须根据培训班不同类别,安排相应专业的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第十九条 试验检测员级培训的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由举办单位、培训单位组织进行。试验检测工程师级培训的理论考试使用统一试卷,由部质监总站从试卷库中随机抽取,并委托有关单位具体负责;实际操作考试由举办单位与培训单位负责组织,成绩提交理论考试单位汇总。

交通部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和优秀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表彰在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监督站及监督人员,激发广大监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提高质量监督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交通系统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在岗监督人员,凡符合评选条件的均可申报先进工作质量监督站和优秀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或监督员。第三条 评选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和优秀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活动,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获奖单位和人员由交通部授予“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优秀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优秀工程质量监督员”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第四条 交通部成立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和优秀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评选委员会,负责组织评选工作。该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部质监总站”)为其具体办事机构。第二章 评选条件第五条 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式开展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2年以上,且已通过考核验收。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条例、规定和技术标准。

(三)机构独立、健全,人员充实、专业配套,有必要的检测手段;直接从事监督工作的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70%以上。

(四)站内工作制度健全,制定有相应的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有详细的工作计划,监督覆盖率达80%以上(按年度投资计划比例计算)。

(五)监督站的站长、总工程师和80%以上的监督人员须经过有关技术培训,并持有交通部工程质量监督证书。

(六)监督工作坚持科学性、公正性,严格按照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监督、检测和工程质量鉴定,监督工作到位,监督档案完整,对规范交通基本建设市场、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和促进企业全面质量管理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七)受监工程质量水平有明显提高,经验收全部合格,交付使用后未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八)全站工作人员能廉洁奉公,坚持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虚心听取各方意见,不断改进监督工作,赢得社会好评。第六条 优秀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须经过考核,具有交通部工程质量监督证书,且从事监督工作二年以上。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政策、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较好地完成各项监督、检测任务。

(三)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工作责任心强,在确保受监工程质量和预防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等方面成绩突出。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自觉与腐败现象作斗争,社会反映良好。第三章 推荐和评选程序第七条 推荐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和优秀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要求如实填写推荐材料一式两份(格式附后),报送部质监总站。第八条 推荐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由交通厅(局)推荐。

(二)各地(市)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由上一级质量监督站提名,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报交通厅(局)审查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控制在1~2个。

(三)部属和双重领导港务、航务(运)管理局及其他工程质量监督站由其主管部门推荐。第九条 推荐优秀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或监督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监人员,由其所在站提名,数量控制在该站在职人数的15%;由所在地交通厅(局)审查推荐。

(二)各地(市)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的质监人员,由其所在站提名,数量控制在该站在职人数的10%;经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送上一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后,由交通厅(局)审查推荐。

(三)部属和双重领导港务、航务(运)管理局及其他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监人员由其所在站提名,数量控制在该站在职人数的15%;由主管部门审查推荐。第十条 部质监总站负责推荐材料的初审,经审查合格后,报送评选委员会审定。第四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部质监总站负责解释。

公路桥梁检测资质

公路桥梁检测资质

1、须具备地基基础、见证取样类检测资质。

2、注册资本。

3、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须通过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

4、人员要求:

①具有工程质量检测、桥梁设计、施工或监理经历,并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不少于5人,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各1人。

②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检测报告审核人须具备5年以上桥梁检测工作经历,并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

5、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所使用的计量器具,需通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6、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7、检测仪器设备应满足需要。

一般企业资质具体有一下几种,想检测哪方面就需要那个资质,也可以去到相关部门了解需要哪些资质。

1、交通部质监总站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资质。

2、交通部质监总站颁发的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试验检测资质。

3、交通部质监总站颁发的交通工程专项试验检测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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