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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冒充女生加好友网络猥亵多名女童被判刑

阿立指南 实时热点 2023-06-09 15:06:09 218 0

2023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点击正文查看详情),明确了部分特殊情况下的法律适用标准。 其中,第九条,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视频等特殊猥亵行为的,以猥亵儿童罪或者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从重处罚。 规定对定罪的处罚。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网络猥亵儿童案作出宣判,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假扮女生加好友

网络猥亵多名少女

张某某,1982年出生,初中文化,长期无稳定工作。 2020年1月,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

2022年3月,刚刑满释放的张某某不愿悔改,再次将恶毒的目光投向了中小学女生。

同年5月,张某某发现部分学校使用钉钉系统进行在线教学,便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了钉钉账号,搜索中小学聊天群,将未成年女生添加为好友。通过假装是女孩。 其后6月至8月,张某某先后诱骗多名9至11岁少女拍摄私处照片或视频,通过钉钉发送给他查看。

相关图片和视频被家长找到并报了警。

2022年8月11日,警方在张某住所将其抓获。 到案后,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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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一审:构成猥亵儿童罪

2023年2月14日冒充女生猥亵获刑冒充女生猥亵获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激发、满足性欲为目的,对数名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行为。 猥亵儿童行为应依法惩处。 综合公诉机关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控辩双方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出庭后自愿供述,可以从轻处罚。案子。 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某某认为,其行为属于网络猥亵,未与受害人进行身体接触,未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伤害,社会影响较小,并未通过传播、贩卖这些照片、视频等方式获取利益。 , 所以原判太重了。

二审:主观恶性极其严重,应从严惩处

关于量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猥亵多名儿童,系同案累犯。 其主观恶性极高,受害人均为未满12周岁的少女,依法应予以严惩。

对于犯罪性质,人民法院认为,网络淫秽物品是淫秽物品犯罪的一种,具有辐射面广、危害大的特点。 严重侵犯人的尊严和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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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的陈述

通过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罪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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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庭庭法官,三级高级法官

与传统的面对面实际接触猥亵犯罪不同,通过网络实施的猥亵犯罪,虽然被告人与被害人不在同一物理空间,没有肢体接触,但仍构成猥亵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的淫秽行为,既包括行为人主动猥亵被害人的行为,也包括强迫、诱骗被害人主动猥亵行为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还包括强迫、诱骗被害人主动猥亵自己的行为。 猥亵行为一旦通过网络进行,其社会危害性将成倍增加,且极度隐蔽和广泛传播,将严重侵犯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为进一步惩治猥亵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两所高中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也对网络淫秽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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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张某某利用网络社交工具,引诱或以其他方式要求多名儿童拍摄敏感部位的照片或视频供其观看,以满足性刺激。 其数额巨大,应依法严惩。

在此,需要提醒家长和孩子的是,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育不完全阶段,辨别能力相对较弱,而网络具有虚拟性、时空性、高度自由开放性等特点,匿名。 在现实空间中很容易脱离成年人的束缚和教导,从而增加了在网络上受害的机会。 因此,未成年人应加强个人防护意识,在父母的引导下学会明辨是非,安全上网,健康成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7条...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多次或者多次猥亵儿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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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期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犯罪的,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一岁以下的人犯下的罪行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从轻处罚。 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免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从轻处罚。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但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除外。

判处管制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一致,并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追加剥夺政治权利。

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本法各条规定。

第六十四条 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一律追缴或者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没收违禁品和作案用的个人财物。 没收的财物和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私自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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