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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母亲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阿立指南 实时热点 2023-06-18 11:06:44 265 0

13日,江秋的母亲江秋发微博称,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刘暖熙(原名:刘欣)不服某案与你生命权纠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鲁02民终14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复核。 2022年12月30日,江歌母亲江秋莲起诉刘暖喜(原名刘欣)生活纠纷案二审,刘暖喜被判赔偿江秋莲近70万元各种损失。

江歌母亲:刘鑫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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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央视新闻报道,2022年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蒋秋莲与刘欣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原判维持原判。 刘欣现在已经改名为刘某喜。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0元由上诉人刘鑫承担。 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经审理,法院认定二审当事人争议的主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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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刘鑫是否在2016年11月2日下午劝阻江歌报警。经查,2016年11月2日15时许,陈世峰前往江歌与刘鑫居住的公寓,纠缠和骚扰。 对于陈世峰的骚扰,江歌在刘欣没有通知骚扰者是陈世峰的情况下,直接回复了“无视”。 刘欣在微信上告诉江歌骚扰者是陈世峰后,江歌报警,刘欣回复“别报警”“我是非法的”“别报警” ", "我不想把事情闹大" "我怕房东知道。 根据双方微信往来的内容,足以断定,刘欣以“不想闹大”等理由,阻止了江歌准备报警,而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

2、关于刘欣是否在2016年11月2日晚上让江歌陪他回公寓。经查,江歌与刘欣的微信往来显示,江歌发信息给刘欣询问11点13分左右,刘欣回复称:“没看到,请稍等,我很害怕。” 两人的见面时间是2016年11月3日0时05分,这证明江歌在收到刘欣的信息后,半夜等了刘欣50多分钟。 一审判决正确,刘鑫让江歌陪他回公寓。

3.关于案发时刘鑫是否锁上公寓门。 经查,在刘欣第一次给日本警方打电话的录音中,刘欣先是用中文说:“锁好门,别骂(闹)”。 当警察问“门锁了吗?” 刘欣回答:“是的,我进来了,可是我姐姐。” 在刘欣第二次打电话给日本警方的录音中,警察问道:“家里的门锁好了吗?” 刘欣回答:“我现在被锁了,是的,没关系,但我妹妹很危险。” 警察说:“如果你看到是警察,请开门。” 刘欣:“好。” 刘欣在一审答辩状中也承认,“报案后,警方下令锁门不准出门,答辩人按照警方意愿行事”。 一审判决认定,刘鑫事发时将公寓门锁上的事实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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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事发时刘鑫是否知道江歌受伤的事情。 经查,刘欣第一次打电话给日本警方的录音显示,刘欣喊道:“可是姐姐现在有危险”“姐姐倒下了,快点”。 在刘欣第二次向日本警方报警的录音中,刘欣说:“现在情况很糟糕,请快点,请叫救护车”“我姐姐很危险”“我姐姐在外面发出奇怪的声音” “。 2016年12月7日,刘欣向日本检察厅表示:“我进屋后几秒钟就发生了。 忽然,门外‘啊’的一声惨叫,那声音一定是江歌的。 ”该公寓的一位邻居向日本警方报案称,录音记录显示,来电者说“我家对面的房间里有女人在尖叫”“有喘息的声音”。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公寓门外发生严重纠纷和冲突,一审判决认定,事发时刘鑫知道江歌受伤。

5、关于江歌是否谎报刘欣怀孕一事向陈世峰索要10万日元,江歌是否是陈世峰蓄意谋杀的目标。 在日本的刑事诉讼中,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陈世峰索要堕胎费的说法,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陈世峰的受害人是姜戈。 二审中,刘欣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法院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刘欣是陈世峰蓄意杀人的目标。

经审理,法院认为,二审案件当事人的争议点主要有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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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一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刘欣主张姜秋莲的继父以与姜秋莲有婚姻关系的外人身份参与诉讼。 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原告没有做错任何事。 关于一审法院应追加陈世峰为共同被告人还是第三人。 本案中,陈世峰、刘欣对江歌的侵权行为既不存在主观联络,也不存在共同过错刘鑫不服二审判决,不具备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 因此,陈世峰不是本案民事诉讼中必须参与的当事人。 一审法院裁定不追加陈世峰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刘鑫是否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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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依法保障自己的生命健康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因维护自身权利有过错,致使他人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江歌在日本受了人身伤害,不幸身亡。 江歌的母亲江秋莲有权向江歌的死亡责任人追偿。

刘欣和江歌是同乡好友,一起留学日本; 刘欣和陈世峰发生感情纠葛后,被陈世峰尾随、纠缠、恐吓,有难时向江歌求助。 刘欣和他住在一起,为他提供了安全的住处。 而在刘欣被陈世峰骚扰骚扰时,他对刘欣进行了陪伴、劝说、保护等解救行动。 根据刘欣的求助和姜戈的求助行为,可以认定,二人在国外留学,基于友谊和信任,形成了特定的民事法律助助关系,内容为求助。帮助和给予。 刘鑫有义务关注、救助、保障江歌的安全,包括如实告知、善意提醒的义务,以及共同防范、抵御风险的义务。

刘欣在被陈世峰纠缠、骚扰、恐吓陷入困境时,向江歌求助,被江歌接纳,住进了江歌的公寓。 他与江歌一起面临着陈世峰可能违法侵权的风险。 随着陈世峰的闯入不断加剧,危险不断升级,尤其是在陈世峰的恐吓之后,刘欣虽然意识到了危险的紧迫性,但并没有如实将相关情况和危险告知江歌,也没有提醒江歌及时。 宋某注重预防,备战备战,失去了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避免侵权危险的机会。 如果刘鑫受到陈世峰的威胁,如果他能够主动报警或者同意而不是阻止江歌报警,那么他就可以借助公权力的救济,有效的阻止陈世峰的危险。 在陈世峰持刀违法伤人的紧急情况下刘鑫不服二审判决,刘鑫锁上门不让江歌进入他的公寓,从而失去了进入他公寓的机会,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或减轻侵权行为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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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刘鑫作为引入侵权风险的被救人,未尽到对救助者江歌的注意、救助和安全保障义务,对江歌的杀人事件负有明显的过错。 两者之间存在法律因果关系,刘欣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本案中,刘欣作为引入险情的人,违反了注意、救助、安全保护等职责,对江歌的生命权造成了损害。 依法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蒋秋莲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延误办理丧葬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一审法院经有证据证明的损失为1240279元。 上述江秋莲要求赔偿的损失数额是基于江歌被杀致死的后果,但刘欣的行为只是江歌死亡的原因之一。 由于刘欣是留学生,与江歌同样面临被非法侵害的危险,虽然有解救义务,但解救能力有限。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该事件、刘鑫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认定刘鑫应承担损害赔偿金49.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刘鑫的实际情况。案子。 作为江歌的母亲,江秋莲努力抚养江歌,并送江歌出国留学。 她付出了很多努力,对她寄予了很高的期望。 他受了很大的打击,精神受到了严重的伤害,理应得到安慰。 刘欣在江歌为救母亲遇害身亡后,未能妥善处理与江歌母亲江秋莲的关系,进一步加剧了江秋莲的精神痛苦,加重了精神伤害的后果。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损害后果及事后态度等因素,认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20万元,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法院认为,法安天下,德行民心。 生命权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是法律与道德共同维护的核心价值。 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刘鑫承担侵权责任,是依法作出的法律判决,也符合友好互助的传统,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首先,一审判决认定刘鑫与江歌为救助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江歌是救助者,刘欣是被救者,也是引入侵权危险的人。 刘欣没能注意、救护、安全江歌。 保护义务是根据法庭质证的证据认定案件的法律事实。 其次,在救助民事法律关系中,被救助人对救助人承担必要的照顾、救助和安全保障义务,这不仅符合我国对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应有含义。国家的民法,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指引方向,也是中华民族助人为乐、报恩为人的优良美德的内在要求。 根据查明的事实,一审判决认定刘鑫对江歌的杀人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正确。 此外,一审判决综合案件事实和具体情况,对江歌的扶贫行为给予了表扬和分析,对刘鑫的失信行为予以谴责。 服从、解释和促进是司法判决教育引导功能的重要体现,应当予以肯定。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江歌在本案中遇害,已经是极其不幸和令人痛惜的事情,由此引发的纷争也给各方增添了麻烦和痛苦。 希望双方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加强沟通,消除恩怨,让逝者安息,让生者回归正常生活。

综上所述,刘欣的上诉不成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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