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倒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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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职工要申请工伤认定,是有诉讼时效限制的,需要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在实务中由于病情发作或者事故伤害的滞后性,在事故发生很久之后才出现事故伤害后果。
这时候往往会过了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的时间。那么这种情况下,工伤认定时效的起止时间怎么计算呢?
【案情简介】
钟某是一家工厂的车间操作工,2017年5月某天,钟某在车间工作时,左眼不慎溅入了铁屑。钟某当时只是感觉左眼微痛,视线有点模糊,休息一段时间后,左眼疼痛感消失,视觉也恢复了正常。工厂和钟某也没有特别在意,事后也没有将钟某及时送医。
2018年7月,钟某的左眼开始视线模糊,并伴随有明显疼痛感,送医后不久左眼几乎无法视物,之后被诊断为永久性失明。
钟某随即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但相关部门认为事故发生之日已经超过一年,钟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已经超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一年时效,遂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工伤。
【律师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由于事故伤害的滞后性导致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时效的情况。钟某所受的伤害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事故发生之时,钟某的眼睛只是轻微疼痛,视线模糊症状的也在短时间恢复了,但溅入眼睛的铁屑并没有完全排出。经过一年多时间,留在眼睛里的铁屑日积月累的影响最终导致了左眼永久性失明。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事故发生时没有及时就医,对此钟某和工厂都有一定的过错。
但对于工伤保险赔偿而言, 我国采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无论职业伤害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他人还是自己, 受害者都应得到工伤保险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是无条件的, 而不管劳动者个人是否有过错。钟某左眼永久性失明与2017年5月的工伤事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此次工伤事故的事故伤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本案中的工伤认定时效应当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即钟某的眼睛被诊断为永久性失明之日开始起算。因此钟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没有超过时效,法院最终支持了钟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