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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
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瓦房镇镇林村
村民因擅自搭建桥梁被判入狱的消息引发关注。
村民黄德义组织家庭
在洮儿河上修建一座浮桥需要4年时间。
2018年,
当地水利局以违法建桥为由
惩罚并迫使黄德义拆除浮桥。
2019年,
黄德义被洮南市人民法院逮捕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其他十七名亲属也分别被判刑。
7月8日,案件迎来新进展。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通知称,
黄德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今年6月29日,
法院已按照法定程序立案,
目前正在审核中。
洮南市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我们对这起事件进行了深刻的反思,
认识到工作中的一些不足,
目前正在积极完善中。 ”
还,
据媒体9日报道,
当地最新回应
关于“因私建浮桥被判刑的村民”的5大疑问
乘坐浮桥
一家18口被判刑
兄弟五人,黄德义,祖上都做摆渡工作。 黄德义告诉记者,他的父亲在20世纪70年代建造了一艘木船,用于渡过洮儿河。
20世纪90年代,黄德义的三弟想继续在洮儿河上摆渡。 那时,黄德义已经当了老师,“我花了4000元造了三艘铁船,把它们连在一起,和三哥一起坐渡船。”
建造浮桥的铁船现在闲置了
黄德义说,由于摆渡船由三艘船组成,所以能摆渡的人和车的数量毕竟有限。 2014年,黄德义又焊接了13艘铁船,建造了一座固定浮桥。
“宽1.5米,长7.5米,船用木板水平连接,形成固定浮桥。水面宽时多用几座桥,水面宽时少用桥。根据情况调整随时到水面的宽度,洪水季节水太大或冬天结冰,然后把桥从水中拉下来,大约一年可以建五六个月。年。”
黄德义告诉记者,浮桥建成的第二年,当地水利部门就开始对这座桥进行违建罚款。
黄德义说,2015年和2016年,弟弟各向水利部门缴纳了1万元,但2017年,因为觉得浮桥不赚钱,哥哥就不再向当地水利部门缴纳罚款。
“后来水利部门到我任教的学校找到我,借了一些钱,交了2017年1万元的罚款。” 黄德义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时水利部门告诉他,“缴纳1万元罚款”。 一万元,桥就不拆了。”
◆2018年10月,洮南市水利局以违法建桥为由,对黄德义进行处罚并强制拆除浮桥。
黄德义说,当时他提出交钱后能不能拆桥,但被水利局拒绝,“桥是我们自己拆的,不是他们拆的。”
◆浮桥拆掉后,黄德义认为没关系。 但2019年2月,他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此后,黄德义的三弟及其家族多名亲属也被采取刑事措施。
◆2019年7月,洮南市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洮南市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2月31日,洮南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黄德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其他17名亲属也被判刑。
法院判决黄德义等人员于2005年至2014年期间建造船体浮桥收取过桥费; 从2014年到2018年,他们建造了固定浮桥。
黄德义组织排班,制定收费标准。 小型车5元,大型车10元。 桥梁通行费是为了拦截过往车辆而收取的。 总费用比检察院收取的52950元多出近万元。 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判处黄德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其他17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黄德义因寻衅滋事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黄德义告诉记者:“除了我家五岁的孩子和正在上学的孩子,其他人都被判刑了。”
洮南法院认定的桥梁通行费总额52950元中,黄德义收取最多的人是村民李某某,共计2万元。
对于这笔钱,黄德义说:“法院把钱交给李某某后,他又把钱还给了我。”
对于黄德义的说法,李某某表示赞同。 李某某告诉记者:“黄德义被判刑后,几个月后我就收到了2万元。收到钱后我想了想,觉得不合适,于是我又到黄德义家把钱给了他。” 。 后退。”
“黄德义建了这座桥,确实给我们带来了方便。” 李某某说道。
“我感觉很委屈”
黄德义选择上诉
一审判决后,黄德义未上诉。 但后来他越想越觉得委屈,并于2021年底提出了投诉。
之所以选择上诉,黄德义说:“我觉得自己受了委屈,自古修桥修路都是好事,我怎么会被判在这里呢?”
对于收费问题,黄德义说:“我在船体的焊接上花了13万多块钱,还有建造成本。别说赚钱,成本一定要收回来。我从来没有强迫别人付钱。这次,基本不收钱,愿意给的就给,不愿意给的就不给,而普通路人,不存在不给的说法有钱,就不会让人过去。”
黄德义的船已经生锈了
对于黄德义的说法,镇林村村干部李某某以及洮儿河对岸平安村的几名村民也予以证实。 “我们周围的村民路过这座桥基本不收费,有时候觉得不好意思,就给几块钱,毕竟老黄建这座桥花了那么多钱。”
“给点钱大家都愿意走,给多少钱都可以,开车的给5块钱,小车给2块钱、1块钱。我从来没有给过钱。” ”。 村民李大爷说。
◆ 今年3月31日,黄德义的上诉被洮南市法院驳回。
今年3月31日,黄德义上诉被洮南市法院驳回
◆ 今年6月16日,他再次提交《刑事再审申请书》。
◆7月2日,黄德义收到法院发来的《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6月26日。
黄德义说,被判刑后,他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我以前是一名老师镇政府人员回应浮桥案:非强制收费,但现在没有工作,只能出去打工。” 黄德义说,被判刑后,他只能打零工维持生计。
黄德义在工地干活时的照片
在黄德义抱怨的同时,镇林村和周边一些村民也面临着更现实的问题。
多位村民告诉记者,如果没有浮桥,如果去河对岸种地,就得绕过镇西桥,单程要多绕行70公里,而且还要绕道70多公里。驾驶农用车需要三个多小时。 高昂的成本使河对岸的农业陷入两难境地。
当地对五个主要问题的答复
据央广网9日报道,7日上午,洮南市副市长刘洋、洮南市水利局局长刘洪波及洮南市相关负责人交通运输局接受记者采访,采访了黄德义和村民。 问题一一得到解答。
问题一:为什么不让黄德义自筹资金建桥?
洮南市水利局局长刘洪波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桥梁、码头等建筑物、构筑物阻挡、跨越、建设临河的,河道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防洪法。
“黄德义修建浮桥没有经过水行政部门审批,我们不能保证桥的安全,所以我们依法对他进行了处罚,并要求他自行拆除。” 刘洪波说。
问题二:罚款3次为何强行拆除?
据黄德义介绍,大桥建成后,水利部门对他处以罚款,他交完钱后继续运营。
“我们要求他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恢复河道原貌。每次他们都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所以我们依法对他进行了处罚,并要求他拆除。”每次,从来没有行政执法结束后桥梁不拆除的情况。”
刘洪波说:“但过了一段时间,他又在原来的位置上建了一座桥,我们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群众举报时,就继续对他进行行政处罚。”
问题三:因收取过桥费52950元,被判寻衅滋事罪。 金额从何而来? 黄德义上诉为何被驳回?
对于案件的查办情况,洮南市政府表示,审理过程中不便过多解释,但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6月29日立案,目前正在审查中。
问题四:村民过河难什么时候能解决?
对此,洮南市副市长刘洋表示,“十三五”以来,洮南市充分考虑民生需要和实际需要,共投入2.17亿元建设31个桥梁全长2.9公里。 今年,有两座桥梁正在建设中。
“不过,我们的工作一定要排序,像镇林村,只是为了去白城方便,务农需求不强,而且这几年常住人口也不多,所以我们会在后排。” 刘阳说道。
同时,刘阳介绍,洮南市已在满洲岱桥、镇西桥前规划了公路大桥,并将其纳入“十四五”规划。 大桥建成后,距镇林村20多公里。
问题五:新桥建成前,村民如何过河?
刘洋表示,针对“黄德义私建浮桥事件”反映的问题,洮南市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决定近期在镇林村附近修建一座便民桥,力争完成秋收前施工。 同时,洮南市将进一步完善交通路网,示范在镇林村附近架设公路桥梁。
私建浮桥判刑是否合适?
专家解读
最近,
黄德义因私建浮桥被判刑,引发关注。
刑罚是否恰当存在争议
此事也在网络上持续发酵。
对此,专家分析
↓↓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翔:
司法不能偏离人民常识和世界常识
7月8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发表文章《未经许可修建浮桥是否犯罪? ”。
文章提到,本案涉及寻衅滋事罪的适用。 对于寻衅滋事罪,有学者在立法层面持废除该罪的态度,每年都有人大代表提出废除该罪并以更明确的罪名取而代之。 但在法律修改之前,作为一项既定犯罪,学术界的普遍意见是严格限制该罪在司法层面的适用。
本案中,法院认为黄某收取过桥费的行为属于强迫索取。 强夺的本质是强迫付钱。 据介绍,在法院认定的52950元过桥费总额中,村民李某某被收取的费用最多,共计2万元。 然而,钱被法院退还给李某某后,李某某又将其退还给黄某。 李某某想,“黄某建了这座桥,确实给我们带来了方便。”
对于收费问题,黄某表示,他在焊接和建造船体方面投入了13万多元,收费是为了收回成本。 同时,他也从不强行收钱,都是村民自愿的。 对于普通路人来说,不存在“不给钱就不过去”的说法。 镇林村村干部李某某和洮儿河对岸平安村的几名村民也证实了这一说法。
如果上述证言属实,交桥费纯属自愿,不能强迫。 没有强硬之分,那么自愿缴纳罪又是什么呢? 否则,一切指控,哪怕是在公众号上打赏、朋友圈募捐,都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确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修建桥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正有关手续;逾期不改正的逾期完成或者不批准重做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但根据上述条款,即使认定擅自架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最严重的法律后果也是行政处罚,而非刑事责任。
《易经》有云:“善行之家,必有绵绵庆节”。 司法机关决不能让善行一家人承担后果,否则就会背离人性和世界常识镇政府人员回应浮桥案:非强制收费,反而损害司法机关本身的权威。
刑法虽然不能过分宽大,但也不应盲目处罚。
从轻处罚、省监狱应成为每个法人的内心意识。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刑事辩护律师叶祝胜:
不考虑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的显着特征就是无事生非、强取豪夺。”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叶竹生告诉记者,本案中,重点要看村民交费、用桥的行为是否是强迫的。
比如,造桥的人说,你不能走别的路,也不能坐船,只能从我这里过桥; 路上设卡,只要经过,就得收“路钱”,否则不准通行。
从该案的报道和公开内容来看,修桥的一家人曾经划船坐渡轮,也被指控过。 为了方便别人,修建了这座桥,提供了交通服务,收取了对价费。 收取的费用并没有高很多。
而且大桥周围较远距离内也没有其他通行道路。 从目前已知的信息来看,没有证据表明村民被迫使用这座桥并被迫缴纳过路费,因为与其他通行方式相比,这是最便捷的方式。 村民也有自愿使用桥梁的合理诉求,目前公开的信息并没有显示桥梁建设者有任何强迫他们的行为。
因此,就本案而言,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不成立。
第二个方面,按照常理,桥梁建设需要行政许可和工程验收,私人桥梁建设从工程建设的角度来说是违法的。
叶竹生表示,以违章建筑为例,房东建造违章建筑,出租并收取租金,收取租金的行为并不违法。 这栋楼需要缴纳一定的占用费,法院会予以支持。 这一点在民法上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并且有大量的案例。
“在本案中,尽管这座桥是违规建造的,但桥梁建造者支付了成本,其他人也从使用中受益,因此需要支付一定的对价,这属于使用费的范畴。” 叶竹生说道。
而且,从报告中也看不出使用费过高。 从2005年到2018年,这么多年只收了5万到6万元,应该在合理范围之内。 犯罪。
将船只一艘一艘地拉动,然后将船只焊接在一起,形成一座供大家通过的桥梁,从桥梁建造者的角度来看,提供了便利。 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将其视为犯罪。
第三个方面,本案中的修桥行为可以理解为一种自救行为。 附近的村民确实有过河的需要。 据村民反映,“最近的一座桥需要绕行70公里,来回需要7个小时”。
政府没有建桥,所以只能自己解决这个问题。 这家人修了一座桥,以后过桥大家都要交一点钱。 这种行为不应被视为违法,因为它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只有受益者而没有受害者。
这个案子里有一个情节。 被收取过桥费最多的村民,在判决后将返还给建桥者的2万多元交给了建桥者。 “这说明这位村民出于简单的情感认为自己是受益者。” 叶竹生表示,如果受害人本人觉得自己的利益没有受到损害,而且案件中没有受害人,就不存在犯罪。
叶竹生认为,这是刑法上的“实质犯罪”,因为行为本身不具有任何违法性,即使表面上看,擅自架桥、收取通行费看似违法,但从客观情况来看,并不违法。 属于村民的自救行为。
部分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韦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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