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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号台风“杨柳”或在8月下旬后期接近菲律宾以东海域

阿立指南 实时热点 2023-07-19 08:07:55 229 0

今年第11号台风“白鹿”

今天早上(26日)已停止编号

不过据@中国风食恋者新闻

今年第12号台风“杨柳”正在酝酿

最新超级计算机预报指出,随着台风“胚胎99W”在副热带高压引导下逐渐西移,可能在8月下旬逼近菲律宾东部海域,并在该地区发展成为新的台风。 例如,根据预测,8月26日菲律宾东部海域台风胚胎中心气压降至997 hPa,相当于热带风暴级别。 如果它能成为新的台风,那就是12号台风。根据台风命名表,它的名字是“杨柳”。

这正在酝酿

第12号台风“杨柳”也是秋季台风

不仅路径多变,强度也很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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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最终会有多强以及它会降落在哪里

还需要继续观察

为了我们的国家

还是不能放松警惕!

台风来袭,

我们可以早点下班吗?

超强台风期间广州的一名保安

担心家里出事,没有按照通知下班,

没想到当晚他就被解雇了。

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向公司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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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7点30分下班回家

9点30分收到解雇通知

2018年9月16日,因超强台风“山竹”袭击,保安老陈在工作期间收到公司发来的短信,短信内容如下:“通知,全体队员,当前值班人员将在接到通知之前不要下班。工作人员等待通知后再上班。”

公司正常下班时间是17:00,但老陈一直等到19:30,仍然没有收到公司下班通知,于是就离开岗位回家,并在19点向保安队长汇报: 44日,他已安全回家。 然而,当晚21点31分,保安队长通过微信通知老陈:“公司决定解雇你。”

老陈深感不解台风天符合条件员工可拒绝上班,第二天照常去上班,却得知公司当天解雇了他。 接下来的几天,虽然保安队长口头通知了老陈自己被解雇的事情,但由于没有收到正式的书面通知,老陈并没有相信,继续在公司工作。

9月28日,老陈收到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告知劳动合同将于9月17日起终止,公司不予支付任何赔偿。 老陈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请求全部被驳回。 老陈不服判决,向南沙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余元。

公司:擅自离开、恶意违反规章制度

法院: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6万元违法

该公司称,老陈作为一名保安,在公司抗洪抢险期间,恶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擅自离职,严重扰乱了公司经营管理秩序。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而且,公司《处罚规定》规定,在值班时间内不遵守工作制度、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给予警告一次,扣发工资50元两次,开除三次; 违规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开除。 因此,公司认为与老陈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南沙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老陈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下班回家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于如何适用公司《处罚规定》存在较大争议。

法院认为,只有在老陈“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公司才有权适用该条款的规定。 下班时间过后,老陈没有按照公司居家要求待命,离职了。 他的借口是担心家里出事,发现同事都回家了,于是于晚上19时30分左右离开单位回家。 其不存在恶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擅自离职的情况。 而根据现有证据,他擅自离职尚属首次。 根据公司制定的《处罚规定》,该辞职行为尚未达到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此时,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 尽管该公司辩称,公司已于2018年9月17日做出决定并获得工会同意,但该公司提交的《关于征求工会对老陈处理意见的证据》签署日期为9月28日,2018年。可以推定,公司做出与老陈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后,并没有征求工会的意见。 因此,公司解除老陈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公司赔偿老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6万余元。

台风来袭,

除了注意人身安全外,

我们还需要关注以下劳动法问题。

问:

工人因工作外出,突然遭遇台风,造成人员伤亡台风天符合条件员工可拒绝上班,是否属于工伤

A:

属于。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在因公旅行期间因工负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保险。工伤。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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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人提早离家,遭遇台风,造成人员伤亡,是否属于工伤?

A:

一般不会,但也有例外。 司法实践中,很多因提前下班回家路上发生的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都会被认定为工伤。 法院普遍认为,员工早退虽然属于违纪行为,但只是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并不影响“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5年给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是否违反企业内部规定、遭受机动车伤害的请示》的复函《关于上班途中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国发秘函[2005]315号)认为,只要职工所受伤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工伤保险”、“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提前离职虽然违反了公司内部规定,但也应该被视为合理的离职方式。

问:

工人请假外出看病,突然遭遇台风,造成人员伤亡,是否属于工伤?

A:

这种情况极具争议性。 有人认为,因自身身体不适而外出就医,属于因私外出,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原因,也不是“上班途中”。下班”,不符合工伤认定要求。 还有一种观点是,工人在工作中感到身体不适,请假去看医生,以便在身体状况好转后继续工作。 因病请假和继续工作之间存在关系。 途中所受伤害与工作原因明显相关,符合工伤认定要求。

然而,2013年7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职工请假外出就医时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纪要》指出,“蒋舜英因身体不适,无法继续工作。在公司没有诊所的情况下,生产负责人请假一小时去医院看病。因此,请假一小时外出就医的理由合理且必要,考虑到请假的目的是为了身体恢复后继续工作而不偏离工作本质,故应认定:一小时的休假是上下班途中合理的时间,考虑到江顺英外出请假的目的是看病,医院应该是他的第一目的地,从公司到医院应该算是作为他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因此,姜顺英在请假要求一小时内从公司前往医院途中被机动车撞伤并致其死亡,符合《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工伤保险《修订前情况》。

问:

保安亭被台风吹倒,导致值班保安受伤; 或施工现场执勤人员被被吹倒的机械伤(死)的; 因厂房或机械倒塌导致员工受伤(死亡)。 这些情况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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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属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相关伤害。

问:

记者在台风报道中意外伤亡是否属于工伤?

A:

属于。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受伤。

另外,如果是因树木坠落、花盆坠落、坠物等造成伤害,除了主张工伤待遇外,还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放置、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者、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业主、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资料来源:综合广州日报、中国天气网、劳动法、江门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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