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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11岁男孩放学后跳楼自杀留下遗书指认班主任

阿立指南 实时热点 2023-08-10 18:08:31 290 0

2021年11月9日,江西省九江市11岁男孩张某放学后在自家小区跳楼自杀。

2023年8月9日上午,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涉案教师不构成侮辱、虐待被看护人罪,被告人邹某无罪释放。 张某父亲当庭提起上诉。

男孩留下遗书指认班主任对他使用暴力

2021年11月9日,张放学后在自家小区跳楼自杀。 后来,他的父母在他身上发现了一封遗书,上面写着班主任邹某对他使用暴力。 事发后,张某家长查看了当天和前半个月教室的监控,发现邹某多次对张某进行嘲讽、侮辱,甚至还拉扯孩子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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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关的遗书

2021年12月,张某父母向九江市濂溪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判处邹某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7月10日,当地教育局通报了邹某的处理情况。 报道指出,邹某存在“违反收受客户红包、接受客户宴请、接受庐山住宿安排等规定”、“多次对多名学生进行嘲讽、歧视等行为,违反了职业道德”。老师和老师。” 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级二级、调离教职等处分。

2023年4月29日,法院一审审理了本案。 张的父亲张定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被告人邹某已经出庭,态度仍然很顽固。 我对教育局拒绝承认她对学生的讽刺、羞辱和歧视,并辩称她是在幽默教学感到非常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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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监控视频截图

张定杰接受采访时表示,邹还在学校,已经调到图书馆工作。

张定杰坦言,无论判多少年,他都不会满足,但希望邹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希望这件事可以给那些“简单粗暴”的老师们一个警示,所以才能保证校园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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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班主任的行为总体上没有偏离教育目的

2023年8月9日上午,该案在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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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图片| 濂溪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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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某系张某的班主任、语文老师。 案发前,张某多次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质量完成作业任务,并多次请假。

课堂监控录像显示,2021年10月26日至11月9日,被告人邹某在教学过程中,对张某使用“傻脑”、“债王”、“失信”等行为。 口头批评“咬书吃饭”、“习以为常”等,还实施了用书拍头颈部、罚站半小时左右、换座位一次、起立等行为。课后上讲台朗读课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中的侮辱行为,需要准确区分侮辱行为与教育惩戒行为。 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超出了相关教育法规规定的教育处罚的合理限度,构成侮辱罪中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侮辱行为,应当综合考虑其行为的合法性。目的、手段的合法性和程度等价。

经审查现有证据,被告人邹某对张某的批评、教育、处罚均发生在正常的教育教学过程中。 虽然语言和行为不当,但总体上并没有偏离教育目的,旨在促使张某更好地完成学习任务,并从中学习、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所采取的教育和处分措施总体上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男孩留遗书跳楼案 班主任被认定无罪,且程度与张某的行为基本相符; 在张某同学的基本认知中,不存在对张某人格贬损、名誉损害的不良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的行为不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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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经审理发现,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邹某实施了自诉人指控的对张某的酷刑。 自诉人指控被告人邹某虐待其他学生,没有其他证据支持,超出其自诉范围,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因此,被告人邹某被依法宣告无罪。

但被告人邹某的批评、教育、处罚的言行不符合师德建设的相关要求,也没有关心学生的心理情绪,没有加强对学生的支持。及时处理学生和家长的关系。 交流。 教育主管部门因其违反师德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法院对本案中张某的自杀行为深感悲痛和遗憾,呼吁全社会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教育。 学校和教师要注重教育的方式方法,更加注重家校合作,积极与家长沟通,在实施批评、教育、惩罚等措施时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家长应配合学校和教师教育学生,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审宣判后男孩留遗书跳楼案 班主任被认定无罪,自诉人当庭表示上诉,被告人邹某表示接受判决,不上诉。

综合:濂溪区法院微信公众号、@杨子晚报、@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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