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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儿童性侵罪魁祸首:强奸猥亵多名儿童的老师被处决
据中国之声《中央广播电视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公布了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利犯罪典型案例,以严厉打击和震慑侵犯未成年人权利犯罪,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和预防保护意识。 其中,鲍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作为典型案件发布,表明我国儿童被性侵刑事案件频发,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一庭副庭长薛淑兰刚刚接受央视记者专访。
在这个典型案例中,7名女孩被杀时都只有9岁或10岁。 出于对儿童的保护,这是最高法院公布的唯一一个不包含被告姓名的案件。 被告人鲍某某,1966年4月出生,大专学历,在某村小学担任班主任、教师。 2009年4月至2011年6月,他利用教师身份,将邪恶之手伸向学生。 薛淑兰介绍了鲍某某犯罪的恶劣情况。
薛淑兰:包老师主要是对女学生实施犯罪行为。 他以打扫卫生、打乒乓球等为名,带学生到学校器材室、办公室、油印室等场所,强迫学生观看淫秽图片。 并对其进行录像,趁机猥亵、强奸这些学生。
更严重的是,鲍某某猥亵、强奸儿童数十次,并拍下六名被害女学生被强奸的裸照或照片、视频。 2011年9月19日,鲍某某经举报后,在学校校长等人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供述了大部分猥亵女学生的事实。 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包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处决,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罪犯鲍某某于近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薛淑兰:作为一名教师,应该起到榜样作用,应该保护学生免受伤害。 但鲍某利用教师职务之便实施犯罪活动,严重侵害女童身心健康,必须依法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已表示,对此类案件不会手软。
薛淑兰: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利犯罪的惩治力度。 对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利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判处死刑,决不姑息。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这样一个典型案例非常及时。
佟丽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此案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现在司法部门必须向全社会发出一个明确的信息,那就是年轻女孩必须受到特殊保护。 如果幼女遭受性侵犯,包括猥亵,她必须接受严厉的刑事处罚。 惩罚。 震惊整个社会,更好地保护少女的安全。
司法实践表明,农村留守儿童,包括与进城打工的父母一起生活的留守儿童,更容易受到伤害。 如何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安全? 佟丽华提议道。
佟丽华:如何保证这些孩子的安全? 从教育行政部门的角度来看,要加强对教师准入的严格审核,杜绝行为不良或类似问题进入教师队伍。 同时,要加强对教师的监督。 教育督导,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特别提醒家长要多与孩子沟通,特别提醒孩子保护好自己。
佟丽华:从家长角度,一定要有意识,当孩子提出类似问题,可能遭受性侵时,要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以便司法机关查处它。 同时要对孩子进行安抚、安抚、鼓励,避免孩子受到伤害后不敢告诉父母,或者说出来就会受到家人的心理压力。
相关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利典型案件
案例一:包某某因强奸、猥亵儿童被执行死刑
被告人包某某,男,汉族,1966年4月3日出生,大专学历,小学教师。 2010年9月,鲍某某担任被害女学生方某某(初被害时9岁)、徐某某(初被害时10岁)、冯某某(初被害时10岁)的助手。 )在某村小学。 10岁)、徐某某(初遇害时9岁)、方某某(初遇害时10岁)、詹某某(初遇害时9岁)、郭某某(初遇害时10岁)班主任或课堂老师。 2009年4月至2011年6月,鲍某某利用教师身份,以辅导、打扫卫生、打乒乓球等为名,对方某某、徐某某、冯某某、徐某某、方某某等人进行指导。郭某某欺骗学校设备室、办公室、油印室等,强迫上述7名被害女学生观看淫秽图片、视频。 他们趁机触摸每个受害人的乳房和阴道,对每个受害人总共猥亵十次; 就这样,他们共强奸了方某、徐某、冯某、徐某、方某、詹某十次,并拍摄了六名被害女学生被强奸的裸照或照片、视频。 2011年9月19日,鲍某某经举报后,在学校校长等人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供述了大部分猥亵女学生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强奸未满14周岁的女童,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其猥亵未满14周岁的女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当依法惩处。 鲍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对7名幼女进行数十次猥亵,并对其中6人实施数十次强奸。 他还拍摄了6名年轻女孩的裸体和强奸照片。 、视频,严重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极大危害学生身心健康。 情节极其恶劣,犯罪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深远,社会危害极大,均应依法惩处。 鲍某自首后,对猥亵幼女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其犯的猥亵儿童罪已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但其犯下的强奸罪,不构成自首,依法不能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包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因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罪犯鲍某某于近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二:继母以“教育”名义殴打、辱骂、虐待继女
被告人李艳琴,女,汉族,1983年4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 2010年9月,李艳琴与沈某刚离婚后以夫妻名义同居。 2011年2月,沉某的女儿沉某某(被害人,死亡时5岁)开始与李彦勤、沉某刚、李彦勤的儿子沉某童生活在一起。 期间,李彦勤经常以沉某不做作业、不听话为由,对沉某进行捏、扭、踢、烫等殴打,致使沉某的头、面、颈、胸、腹、四肢频繁受伤。 , ETC。 。 2012年3月27日,沉某刚去外地打工,李艳琴带着沉某、沉同到山西省平顺县租房子住在一起。 同年4月29日晚,李艳琴在其出租公寓内因琐事殴打沈某某,致其腹部受伤。 随后,他又多次殴打沈某某腹部等处,致其伤势加重。 同年5月4日晚,沉某开始出现呕吐症状。 李艳琴买来治疗中暑等症状的药品给沉某服用。 当月6日17时00分左右,沉某某、沉某童正在出租屋内睡觉,李艳琴将两个孩子反锁在家中。 当天19时00分左右,李艳琴回到家中,发现沉某躺在床下,身体已经冰凉,于是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沉某送往医院抢救。 然而,沉某在途中遭受了钝器暴力。 肠破裂,导致感染性休克和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艳琴故意伤害被害人沉晓然的身体,造成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李艳琴以“教育”为名,在与沉某同住期间,经常对沉某打骂、谩骂,最终将沉某打死。 情节极其恶劣,犯罪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当依法惩处。 。 鉴于李彦勤救助被害人的行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 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李艳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三:邓家文组织、教唆未成年人入室盗窃
2010年8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邓家文先后为未成年人杨某、林某、张某某、刘某某某预订了广东省翁源县宝源宾馆、龙盛宾馆、亚泰宾馆、幸福宾馆、华美宾馆房间。李某某、刘某某B、朱某某(其中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A年龄14岁,刘某某B、朱某某15岁,林某某13岁,李某某(12岁)岁)留在屋内为他们提供食物、娱乐等,并多次组织、指挥他们通过爬墙、踢门、撬门、锁等方式闯入房屋盗窃财物。
2010年8月8日19时许,在被告人邓家文的组织、怂恿下,杨某、林某采用恐吓手段,强迫黄某(12岁)将杨某带到翁源县前前路东。 杨某在其祥10号自己家中,从黄某爷爷房间的抽屉里偷走了黄某的200元现金和四姨妈的金鹏手机(价值不详)。 随后,杨某某将现金和手机交给了邓家文。
2010年9月29日10时许,在被告人邓家文的组织、怂恿下,杨某、林某前往翁源县朝阳路县建设局院内刘梅凤家,爬入屋内。并偷了一台黑色尼康相机。 一件(价值1200元)和一个手链(未估价)。 后两人前往龙胜宾馆205房间将赃物交给邓家文。
2011年1月6日16时许,在被告人邓家文的组织、怂恿下,张某、刘某某、朱某某、刘某某某到县教育路陇县食品站何美霞住处,将其开除。木门。 盗窃过程中,现金200余元、松下相机一台、诺基亚、三星、海尔手机各一部以及香烟等物品被盗。 赃物总价值1900元。 何美霞回家后,张文浩持菜刀威胁何美霞,并与同伙逃离现场,并将上述物品交给邓家文。
2011年1月12日10时许,在被告人邓家文的组织、怂恿下,张某某、刘某某甲等人前往甘兆明家建设一路19号4号楼401室翁源县,闯入甘兆明家。 他收受现金2900余元以及组装电脑(价值2500元)等物品,然后将上述钱物交给邓家文。
2011年1月22日15时许,在被告人邓家文的组织、怂恿下,张某某、刘某某甲、朱某某、李某某前往翁源市龙盈路36号402室黄碧县城发财了。 他们闯入家中,抢走佳能、索尼数码相机一台,飞利浦、诺基亚手机一部,劳力士手表一块以及一批酒、茶叶等物品,共计价值4950元。 随后,茶和手表交给了邓家文,而酒、相机和手机则由朱、张分别处理。
2011年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邓家文伙同邓敏洪、邓秋生(均在逃),在天心小学门口将刘华、赖成发等人偷来的大量财物交给邓家文。翁源县龙仙镇未分赃款。 为此,他们采用威胁、胁迫的手段,强行取得了刘华使用的黑色大众捷达轿车(价值2万元)、现金2300元以及赖成发(价值不详)的戒指。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家文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强行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应当依法惩处。 邓家文多次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实施入室盗窃。 其情节严重、数额巨大,应当依法惩处。 邓家文组织杨某某等人盗窃黄某某家财物时未满十八岁。 根据法律规定,其本罪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以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邓家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记者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