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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读者妥当运用法学方法对《民法典》文本展开解释

阿立指南 生活指南 2022-09-13 11:09:47 377 0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_博弈论的方法属于哲学方法吗_中国人民大学 比较哲学方法陈湘

王黎明教授修改新作

结合《民法典》和近年来司法实践的发展经验

增加民法典相关条文为研究资料

相关案例说明

帮助读者正确使用合法方法

解释《民法典》正文

构建中国特色民法理论体系

中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形成

知识和话语的解释系统

第二版前言

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现了几代民法学者的“法典梦想”,中国民法的发展也迎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 “没有解释就不能适用法律。”民法典颁布后,我国民法学研究也将由立法论时代走向解释论时代。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这些都说明了方法的重要性。在古希腊语中,方法的意思是“走正确的路”。法国哲学家笛卡尔曾经说过,“最有价值的知识是方法的知识”。方法是获取知识的重要手段。对于法律专业人士来说,他们所面临的实际法律问题远比他们在课堂上学到的要多。他们需要找到不熟悉的法律条款,并通过科学的方法揭示条款的含义。在现代法学理论中,法律方法逐渐脱离法律知识,成为独立研究的方法。法律方法论的目的是保证法官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公正依法审理案件。也就是说,法官不仅要在成文法确定的范围内进行判断,还要在具有共识的特定法律方法范围内准确适用成文法。

但是,所有法律方法的适用都必须以一定的法律文本为载体进行。虽然法律方法是固定的,但法律文本的变化也将直接导致法律方法研究对象的变化,从而对法律方法提出新的问题和挑战。在《民法典》颁布实施的背景下,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对《民法典》文本进行解释,是《民法典》适用过程中的首要任务。同时,《民法典》的颁布也为法律手段提供了大量新材料,成为丰富法律手段的重要契机。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形成能够解释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知识和话语体系,就必须以民法典为基础,进行方法论的综合研究。

有鉴于此,作者在本书第一版的基础上,结合《民法典》和我国近年来司法实践的发展经验,对本书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增加和补充《民法》。以《法典》的规定为材料进行法律方法论的研究,结合相关案例对法律方法论的适用进行说明。由于时间和能力有限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书中的错误和不当之处在所难免,希望读者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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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黎明

2021 年 5 月

前言

法律方法论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究竟是什么?这看似是一个简单的话题,却是千百年来一直在挑战律师的智慧。梅利曼认为,法理学是一种植根于特定历史时期和特定地区的文化,反映了特定人群对法律的思考和需求。大多数中国学者认为,法理学是对法律现象发展规律的研究。这些观点从不同的角度描述了法理学,但由于认知视角和个人偏好的不同,对法理学的定义和分类仍然存在差异。但大多数学者有一个共识:法学是一门以寻求法律秩序为目标的寻求法律发展规律的学科。一般来说,法理学可以分为几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研究法律规范的形成、适用和效力规律的法理学。这主要从法律规范的抽象一般规则入手,讨论法律规范本身的科学性,这与经验科学是对立的。具体表现为我国法理学和法哲学所讨论的法律概念、法律结构、法律功能和法律实现方法等内容。主要研究法律规范本身的特点和一般原则。第二个层次是法理学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这主要是以各部门法律的内涵、制度、效力和具体适用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它侧重于对具体和有效的法律规范的理解和应用。众所周知,没有解释就不能适用法律。只有通过对法律规范的解释,才能将法律规范的真正含义付诸实践。在我国,各法学部门主要承担着解释具体法律规范的重任。

第三个层次是价值取向的法学。也就是说,要依托历史、社会学、经济学等知识,研究法理学在社会生活中的发展规律和价值内涵,为立法和司法提供价值判断标准。无论是法律的适用,还是法理本身,都包含价值判断的因素,无论是法理学还是司法审判,都在处理涉及价值判断的各种问题。从价值判断的角度看,关于法本源性质的哲学思考也属于这一类。自然法、社会联合法、历史法、功利法、利益法、社会法、法律现实主义法等历代主要法学流派致力于界定法的哲学性质。这一层次的法理学在西方常被称为“博学的学科”,因为它需要多个学科的知识才能充分理解和研究法律现象。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应用。无论法理学如何分类,其核心都是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实践。因此,它十分注重对法律可操作性的分析,强调法律的实际适用。上述三个层次的法理学与法理学方法论密切相关。法律方法论作为一门研究法律规律并为法律适用提供科学方法的科学,就法律规范的具体理解而言,似乎被归为第二层次。但是,由于法学方法论吸收了上述三类法理学的核心部分,立足于具体的司法应用,结合多学科的知识,以达到司法实践中法律应用的最佳效果,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法律。属于以上三个层次中的哪一个?

法学学者的任务不仅限于构建法律的概念和体系,以及对概念体系的理论描述,还要在此基础上将法律作为社会调整工具的实际应用及其方法给予积极的关注和深入思考,从而实现福尔摩斯所说的从“纸上的法律”到“现实中的法律”的转变。法律的本质在于后者,而不是前者。即使我们对法律文本的价值做出了准确、科学的判断,如果不能通过法律的适用在具体案例中体现出来,那仍然是象牙塔式的形而上学研究。同样,我们对部门法中的每一项具体规范都进行了深入研究,但如果不能在实践中掌握法律适用的一般方法和规律,就仍然无法准确、熟练地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定。入案,实现公正判决。因此,法理学方法论应该是法理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和任务是研究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适用情况,以及如何取得适当的适用结果。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三个层次的法理学尚未解决法理学体系中的法理学方法归属问题。尽管我国不少学者认为,法律方法论属于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内容。有学者认为,法律方法论仍属于部门法范畴,应用法律方法论的直接目的是为部门法律规范的实际应用服务。这些观点确实反映了法律方法论的一些特点,但并未揭示其本质。本书更倾向于将法律方法论视为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桥梁,与司法实践和具体部门法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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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学一级和三级相比,虽然法理学方法论需要吸收一、法理学三级的营养,同时也要研究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但法学方法论的主要目的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具体适用,有别于法理学研究法律适用的笼统抽象的法律。与部门法理学相比,法理学方法论虽然应该以对各种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解释为基础,但并非针对法律规范的普遍学习和理解,而是服务于司法审判的实际需要。法律方法论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具有理论法理学的特点,其部分内容可归入法理学和法哲学范畴,而且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此也可归入应用法理学范畴。法理方法论虽然表面上是一种法理方法,但实际上是一种对相关案件进行实际裁判的方法。在大陆法和德国法的概念体系引入中国后,该学科的名称和术语现已成为习惯。因此,所谓“法律方法论”并不是与法学研究方法相关的学科,而是研究如何在司法审判中准确、科学地运用法律规范的学科。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对象是法律应用过程,这决定了它具有很强的实践理性,是一门可以直接交流法律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学科。法律方法论的目的也决定了法律方法论应具有“源于实践,走向实践”的特点,应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同时将其提升为理论体系,进而提供理论依据。为适用法律。指导。

2。法律方法论是总结裁判活动中法律适用规律的知识

法律方法论是司法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体现法律适用的方法。在古希腊语境中,方法有“通向正道”的意思,其哲学意义在于方法是人们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手段。目的和手段是分不开的。正义的目的是实现法律的正义,没有方法,正义的目的就难以实现。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大量审判者没有系统地思考和掌握通往正义的方法,但不可否认,任何审判者都会自觉不自觉地使用方法。比如宋玉水法官所说的“辨法析因,胜负”,其实是一种裁判方法。对于类似的问题,不同的方法可能会导致截然相反的判断结论,无法达到依法公正判断的目的。法理学方法论是在综合考察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法官采用的方法和可能采用的方法进行抽象和系统化,提炼出一套规范的、可供法官掌握和使用的规则。大多数评委。操作技巧,从而促进方法指导下判决结论的可预见性,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保障。法律方法论所称的法律适用是有限的,也就是说,它主要侧重于司法审判过程中的法律适用,其目的是保证法官依法公正审判。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普遍适用和至高无上,即法律平等地约束社会所有成员,但必须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来实施的法治原则。公平正义不仅是惩恶扬善、促进法治,更是教育人民守法、守法。

德沃金教授有句名言:“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子。”这不仅是判例法传统中的严格格言,对成文法传统也具有同样的启迪意义。法理学方法论以司法活动为研究对象,准确地说,是以个案中的法律适用为研究对象。研究法律在个案中的恰当适用,重点研究如何在个案中将法律规范与具体案件联系起来,得出适当的判断结论。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方法论的最大特点是从法律文本出发,以一定的法律价值为判断依据,结合案件裁判经验,探索如何将法律规范准确应用于司法实践。正是由于司法裁判中的法律适用对法律适用具有标杆意义,有规律可循,所以法学方法论研究中心必须以司法裁判中的法律适用为研究对象。另一方面,法律方法论是以实践经验为基础的,但它是以概念、系统等为基础,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最终形成一个完整合理的理论体系。法律方法论应为法律从业者提供共识方法及其适用规则。亚里士多德说,法律,法律从业者是法治的核心。没有这个群体对法律的忠诚,法治就难以发挥作用。法律方法论为法律研究人员提供了一个共同讨论的平台。法人在认识法律现象和适用法律规则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手段和行为,是法人基于认识论可以反复操作的技能。

“正是这种专门的知识体系和独特的思维方式,使法律共同体成为一个自治共同体,一个共享共同知识、信仰和意义的想象共同体。”法学作为法学的基础,是每一位律师入门的必修课。其熟练程度有助于培养律师共同的学术思想和话语,消除律师之间对话交流的障碍,避免出现自我孤立、异话连篇的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方法论可以为法律从业者搭建交流和交流的平台,可以避免法官的偏颇和狭隘的经验主义可能导致的不公正判决。正是因为法律方法论是专业律师必须掌握的法律知识。因此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法学方法论也应在法学教育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与其他法学门类一起构成法学教育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方法论的三个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在我国当前的法律适用实践中具有特殊的意义。改革开放40多年,我国走完西方数百年的立法道路,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该制度满足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生活的需要,一般涵盖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人与自然关系等各个领域。立法成就巨大,但法律的适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宣布形成法制的一个重要意义是明确今后我国法制建设的任务将从以“有法可依”为主转向“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者必究。”正如一些学者所说,从法律研究的角度来看,解释者的时代已经到来,从关注立法理论转向关注解释理论,从主要研究应该是什么问题到关注问题。对实际问题的研究,主要从规范如何产生到研究规范如何应用。可见,中国的法学方法论现在肩负着我国真正实现法治的重任!我们的社会正处于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的过程中。过渡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机关是否具有独立、公正、权威的特点。 “正义是正义的目的和生命。虽然实现司法正义的原因有很多(如制度、机制、法官的专业性等),但正确的案件司法方法、法律思维等因素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司法公正,人们普遍把司法改革的重点放在司法体制改革和法官道德素质的提高上,这无疑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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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只限制阻碍司法公正实现的因素,而忽视法官的审判方式和思维对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那就太笼统了。再好的司法制度和优秀的法官专业队伍,如果没有正确审判方式的引导,同样难以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可预见性。正如庞德所说:“法律是科学的,但在适用的过程中,应尽可能消除司法过程中的人为错误,排除腐败,将因法官的无知和肤浅而带来危险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错误”主要是由于方法的缺失造成的。法律方法论的意义在于减少因方法不准确而导致判决不公正的概率。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至今还没有一套科学的裁判方法可以被各方接受,这也是造成裁判不公正的一个重要因素,比如有些法官单纯追求社会效果,从维护地方经济发展出发,不考虑法律文本的含义和法律的概念。公平正义,做出明显有利于本土企业的判断,使用大相径庭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填补法律漏洞往往因人而异,有的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固执地使用文字,有的则任意歪曲esta的内涵以追求“社会效果”为由破坏规则,甚至完全无视现行法律规定,严重损害司法效力。具有前瞻性和权威性。

因此,法理学方法论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我国司法正义的实现。法学归根结底是一门制定法律并准确适用的科学。法理学是一门科学,需要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但法理学不是象牙塔,不仅应满足于概念和制度的自我延伸,还应以解决实践中的具体法律问题为目标。法学方法论作为直接服务于法律适用的科学,体现了法学学科的价值和真谛。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律方法论的重要性和作用将不断凸显。

关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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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黎明,1960年2月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 1981年获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学位; 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任教; 199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就读于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法学院。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曾获“中国突出贡献博士生”、“首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奖、首届中韩青年学术奖等荣誉称号,两次获得教育部曾四次获得教育部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和中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

王黎明教授曾任九、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起草《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担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深入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

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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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作者根据民法典和我国近年来司法实践的发展经验,对第一版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增加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以此作为探讨法律的素材。方法。法律方法论的研究也借助相关案例进行了说明。本书有助于读者正确运用法律方法解读民法典文本,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形成能够解释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知识和话语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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